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再探讨
2012年新民事诉法对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做了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还不够,需要通过明确其适用条件、程序等来对其进行完善。我国管辖权转移仍然采取的是国家本位主义立法观念,未考虑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诉讼权利,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积极性。管辖权转移立法应该结合国家和当事人双方利益权衡考虑,调动两个主体的积极性。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国家本位主义、当事人程序利益
DF7;F09
2013-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7-38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国家本位主义、当事人程序利益
DF7;F09
2013-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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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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