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解优先”的深思考
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并用与联动,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加强调解机制,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然而在推进”大调解”时.应当注意我国社会转型的法治需求,通过司法建立规则,注意法院活动的独立性.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能动司法”.尊重司法规律和现实国情,坚持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有所为有所不为。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强迫调解、司法权威
D915.14(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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