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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引用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罪刑对称和主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演变而来的。这一原则要求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既要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又要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

罪责刑相适应、立法、司法

D92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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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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