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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议行政法上的物权

引用
国有财产大部分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不同于私法上的物权。因而其不应当由私法来调整,应由公法来调整.在此基础上设立的物权便是行政法上的物权,区分行政法上的和民法上物权,对于在阶段健全我国的物权理论,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行政权、物权、公益用物

D923.2(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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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3825

50-1058/F

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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