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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侦检关系的重构

引用
我国的侦检关系是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础上的侦检关系模式,这种模式会引发侦检之间的冲突,没有实现侦查与起诉机关的有机配合,检察监督形同虚设,对侦查机关缺乏有效的控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重构侦检关系,让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形成适宜于现代法治发展的良性结构。

侦检关系、缺陷、重构

D920.0(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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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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