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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污染侵权纠纷若干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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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污染纠纷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以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评价声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唯一标准,开发商应对其不合理设置公共设施的行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不得以受害人明知作为免责事由。

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主体

D922.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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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3825

50-1058/F

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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