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傣妹"与商号"傣妹"之争案的分析思考
@@ 案情:安徽芜湖的房老板,他先于2000年10月28日以店名注册了"傣妹"商标,明确该商标使用于餐馆类别.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自然人可以拥有商标权,房老板为方便商标外出投资扩张,又于2002年10月14日将"傣妹"商标转让到自己名下.房老板准备将"傣妹"火锅引入无锡.不料,无锡的胡老板2001年7月13日已开了个"傣妹"火锅店并在当地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傣妹"商号,即胡老板以房老板的"傣妹"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字号.房老板一纸诉状将胡老板告到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房老板要求法院判令:无锡胡老板停止使用带有"傣妹"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经营、销售、宣传等商业活动,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傣妹"字样并赔偿房老板经济损失1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胡老板不但不同意撤消"傣妹"商号,反而将无锡傣妹火锅店牌上的"傣妹"字体故意放大,突出使用"傣妹"字号.
商标使用、商号、无锡市、企业名称、中级人民法院、火锅店、字号、登记注册、投资扩张、商业活动、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自然人、商标权、工商局、字体、转让、宣传、销售、芜湖
F27;F20
2010-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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