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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之保护——从完善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入手

引用
由于婚后共同所有制的适用以及婚姻传统、习俗等因素影响,夫妻共有之不动产往往登记在一人名下,造成隐名共有人的大量存在.而一旦显名共有人为私自处分之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使隐名共有人无力对抗善意之第三人.为解决此困境,文章以一案例为发端,继而在解构三方权利主张之同时分析了相关制度.最后文章试以<婚姻法>与<物权法>立法理念冲突为根源分析,并以调和此项冲突为价值目标,从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对完善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相关探讨,以期对夫妻共有不动产隐名共有人权利之保护提供有益思路.

法定共有财产、家事代理权、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

DF5;D9

2010-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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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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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

1007-3825

50-1058/F

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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