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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社会化制度的法律保障

引用
创造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早期教育是社会的理想.但是,不能不看到,现阶段我国的早期教育受到很多干扰和冲击,被打上了明显的应试教育印记、拜金主义印记,教育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出现了严重缺失.突出地表现在,早期教育变成了急功近利的让儿童身心疲惫的训练.以儿童发展为本的早期教育的核心价值被忽视被抛弃,早期教育的科学规律被漠视甚至被歪曲.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健全的法律对幼儿教育进行呵护.多年来,我国幼儿教育立法一直缺乏独立性,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文件能够刚性的约束幼儿教育的决策者和幼儿教育的实施者,明确幼儿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幼儿教育应负的责任,明确办园者的资格、权利、义务等,让整个幼儿教育事业运作有法可依.因此,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幼儿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呵护幼儿教育.

幼儿社会化、幼儿园教育、学前教育法

G61;D92

2010-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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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3825

50-1058/F

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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