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古典自由心证制度
古典自由心证主义作为一种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证据制度,自然具有其合理的制度内核,即法官依据良心、经验、逻辑在自由心证的基础上展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内心确信.与法定证据制度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作出种种规则性操作模式规定相比,古典自由心证主义体现了对于法官的信任以及对于人之理性的追求.但同时,古典自由心证主义也具有诸多弊端,比如滥用自由裁量权、诉讼迟延以及裁判突袭等等,故又需要法定证据制度来加以化解中合.准此,当不得采非此即彼的证据制度规定,而应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实现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制度之统一.
古典自由心证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心证、内心确信
D91;DF7
2010-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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