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探讨
盗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还破坏和冲击了实际占有人的权利行使,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对各种盗窃罪犯罪客体学说的分析,认为能够正确反映盗窃行为人所(欲)影响或者改变的、处在具体联系中的行为对象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的,只能是他人对于公私财物的占有权,并展开了对"占有"的理解.在坚持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观点下,认为秘密将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盗回,可以作为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将自己已被依法没收、扣押而丧失占有的财物盗回则是侵犯了国家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而成立盗窃罪.赃物也应根据其具体的性质纳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对于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平衡盗窃罪的打击范围,合理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盗窃罪、犯罪客体、行为对象、占有
D92;D9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