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02.2005.02.018
尽快在我国婚姻法中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文章针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过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所存在的法律保护真空,阐述了作者的观点.认为: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行为准则,只有对法律关系的最重要主体--人提供合理的行为规范和及时的法律救济,才能算是达到了其应有之功能;并在对"婚内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社会学和法理上的评析后,提出尽快确立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确有必要.
婚姻法、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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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民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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