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观设计创造性要求之反思与重设
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的核心授权要件之一,不应当作为外观设计的专利性要求.专利法对外观设计适用创造性要求并非立法的理性选择,这不仅不切合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而且在认定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上,可操作性差、极易产生以偏概全的判断失误.美国对外观设计创造性的要求有其历史的局限性,欧盟外观设计立法例并没有创造性要求,取而代之的是独特个性要求.我国应借鉴欧盟先进的立法并结合实际国情,对我国外观设计创造性要求予以重新设定.
创造性、外观设计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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