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制度体系的生成与继受
我国音乐著作权制度体系在继受他国立法经验时过于偏重规则移植,却忽略了对制度生成背景的考量,导致立法者在面临网络技术的挑战时既难以根据制度生成的规律梳理出制度失灵的原因,也无法在缺乏成熟立法可供继受时作出制度转型的独立判断.因此在构建符合网络音乐利用方式的制度体系时,应以协调音乐产业与互联网产业主体的商业模式为中心,一方面构建产业形态与权利内容的关联,在音乐著作权范畴和归属上保证法定权利配置能发挥音乐作品的最大效用,另一方面构建产业形态与许可机制的关联,保证不同商业模式的产业主体得以合作.
音乐作品、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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