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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功能排除了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引用
一、计算机字体的实用功能远远大于美学价值<br>  (一)计算机字体与作品归类<br>  本文仅讨论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问题,因为除了侧重实用功能性(传达意思)的计算机字体之外,尚存在书法家为追求优美外形(美学表形)而创作的独具一格的字体。前者如汉仪字体、方正字体等,后者如柳公权字体、毛泽东字体等。尽管二者都被称为字体,但因所追求的目的迥异,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属性则大相径庭。

实用功能、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对象的属性、美学价值、书法家、毛泽东、柳公权、功能性、作品、外形、方正、创作、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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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5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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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年刊

978-7-301-17076-2/D?2570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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