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以美国商标法上的戏仿为视角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这一规定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基石,为美国公民的言论提供了一种基础性保障。依此条款,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诸多试图压制公民言论的政府措施。①然而,美国法院对言论的保护并不是划一的,它针对不同类型的言论发展出了不同的审查基准。②更重要的是,公民、法人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往往会涉及他人的商标权,如对他人商标的戏仿。此时,言论自由是否当然地优于他人的商标权?如果真如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Epstein)、詹姆士?伊利(James Ely )所主张的那样,“所有的权利,都应当是基础性的”③,又该如何解决言论自由与商标权的冲突呢?与此相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商标权是一种宪法性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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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0;DF5
本文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4期。本研究受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言论自由的一般理论”项目支持,同时本文是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侵害商标权判定标准研究”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第二批高等学校优秀人才资助计划项目“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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