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一、现行著作财产权体系存在的问题<br>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以作品使用行为为依据,规定了12项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最后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这种清单式列举的初衷是对著作权人提供全面保护、对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但是,如此纷繁复杂的规定在实施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无法很好地因应现实需要。
著作财产权、产权体系、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使用行为、其他权利、兜底条款、展览权、面保护、改编权、复制权、放映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作品、清单、汇编
D92;DF5
新闻出版总署重点课题项目,编号 H-2-0这是横向课题,编号由版署编制。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的项目1021-23211078。
2015-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