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23.01.004
《商标法》第58条规范路径之反思与重构
依据《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使用类纠纷,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样处理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一致、规则虚置、诱发规范体系紊乱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路径的确立,源于对被告字号使用行为性质、权利冲突定性、规范路径界分基点以及综合考量法优势的误读.基于民事侵权认定一般原理,借鉴域外立法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业标志纠纷的界分基点,应当是原告的权利客体,而非被告的行为方式.字号使用类纠纷的重点在于"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因此应当回归《商标法》调整.
商标、字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D922.294;G641;F239.2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41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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