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0476.2022.08.005

侵犯商标权罪评价标准的变革与完善:"情节严重"的体系化解释

引用
在立法理念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全面实现侵犯商标权罪评价标准从数额犯到情节犯的转型.但由于司法解释未及时跟进,司法审判难免与刑事立法相龃龉.作为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和关涉"量"的犯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的解释应坚持体系化方法,并以立法目的进行限缩.侵犯商标权罪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竞争秩序二元法益,后者又可还原为以防止混淆为内容的消费者利益.以此为逻辑起点,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条款和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条款可为"情节严重"提供解释资源.解释要素应按照行为、对象、后果完成类型化界分,并在评价犯罪行为时产生独立效用.但各要素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须结合不同罪名中要素权重综合考察.在构建"情节严重"解释体系时,应先以非法经营额为入罪标准,而后根据侵权损失和其他情节等评价要素定罪量刑.

侵犯商标权罪、情节犯、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体系解释

D924;D63-3;F27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JJD820006

2022-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10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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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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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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