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22.07.006
公开商业数据爬取行为的规制路径
公开商业数据源于个人数据,形成于数据收集技术,是独立于个人数据的数据类型.劳动说与激励说无法成为公开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赋权保护路径既违背传统权利生成过程且实践效果存疑,并最终可能导致权利泛化.然而,如果摒弃赋权保护路径,完全放任公开商业数据被肆意爬取,可能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阻碍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预设具体利益而只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行为谴责式"判断范式,完全契合规制爬取公开商业数据行为的谦抑性.现阶段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无法提供救济,适用一般条款规制爬取公开商业数据行为是较为妥当的方案.
公开商业数据、数据赋权、数据爬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D922.294;TP311.13;F239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36
202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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