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21.07.002
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金量定中的运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之间尚有差距,存在法定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之现象.尽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但因内容的抽象等原因,致使确定惩罚赔偿基数时过度依赖自由裁量以及惩罚赔偿的倍数主观化等问题.鉴于比例原则可私法化与必要性,将此原则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解决法院依据较为抽象的法规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度性与主观性问题.其作用表现为将原本主观化的利益权衡内容具象化,以及过程合理化与可视化.就三个子原则而言,适当性原则作为衡量惩罚性赔偿适用适当与否的子原则,要求法院以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基数与侵权人主观之故意为条件;必要性原则与"情节严重"要件密切相关,该原则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以侵权情节所反映的结果为前置条件,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均衡性原则又将落脚点放至侵权人,要求在维护权利人、社会公众利益与侵权人利益之间权衡,避免过度戕害侵权人利益.
《民法典》;比例原则;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赔偿基数;故意
本文为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媒体时代网络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创新引领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体系化研究
2021-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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