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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21.03.003

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转播权"内涵的变化

引用
从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享有的对广播、电视的转播权,都不能用来控制同步的网络转播行为.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作品的权利,这不仅意味着著作权人对"广播的作品"的网络转播行为的控制不再需要借助"其他权利",而且还可以控制对"有线传播的作品"的转播;同时,广播组织禁止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权利的范围也扩张到了网络转播行为.

著作权法、转播权、广播权、广播组织、有线转播、无线转播、网络转播、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1-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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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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