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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20.09.004

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四点意见

引用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二次审议稿)》取消了作品所处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限制,同时将“作品类型法定”改为“作品类型开放”,这将打破作品与其他类型智力成果之间的界限,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使法院难以反驳要求将技术方案、竞技体育动作设计乃至香水气味等“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认定为作品的主张.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对“其他视听作品”视情况适用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和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归制作者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使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复杂不堪且可能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产生冲突,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从“载有节目的信号”改回“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无法解决为广播组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的逻辑矛盾和正当性问题.为实现“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方法,并防止对公有领域的侵蚀,应当遵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删除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作品定义、作品类型、视听作品、广播组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号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以及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游戏产业良性发展的版权保障研究”

2020-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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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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