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20.01.005
论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价值立场与论证框架
注册非传统商标的门槛因开放式的商标定义而降低.保护非传统商标带来的行政与司法的制度成本不容忽视,其中最需厘清的是显著性判定标准.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独创性""驰名商标知名度"等不恰当的理论借用,及"商标与商品关系的远近"等欠缺精度的细化规则,尚未形成统一、合理的论证框架;司法审判中权衡多主体法益的思考方式之缺位,催生了对非传统商标的强保护倾向.一个更周延的论证框架是:首先应排除所属行业的通用选择;其后要求申请人履行"第二含义"的证明责任;最后根据有关消费者认知的证据,对显著性进行认定.
非传统商标、显著性、第二含义、立体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
2020-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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