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20.01.003
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的司法适用模式——基于138份裁判文书的文本分析
数据统计与个案分析表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我国法院主要依自由裁量权主动适用侵权不停止,而不以侵权人申请为前提.公共利益是最常见的理由,履行不能、权利瑕疵等其它理由所占比例很小.在以公共利益为由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在法院作出侵权不停止判决的案件中,采用替代措施的仅占少数,替代措施也并不统一,以合理使用费和提高赔偿额为主.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应设置侵害者抗辩作为前置程序,明确利益平衡原则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以及支持由法院决定替代措施及其内容类型.
侵权不停止、公共利益、利益平衡、前置程序、替代措施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CFX042
2020-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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