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20.01.002
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的适用
知识产权法应落实《民法总则》创立的绿色原则.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成立,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法律责任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从而不利于绿色发展的,若有知识产权规则可循,则司法机关应依规则不判令侵权人承担前述责任;否则,则应依据绿色原则,对权利人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
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侵权责任
本文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的适用研究"项目编号:SS18-A-08
2020-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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