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0476.2020.01.002

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的适用

引用
知识产权法应落实《民法总则》创立的绿色原则.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成立,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法律责任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从而不利于绿色发展的,若有知识产权规则可循,则司法机关应依规则不判令侵权人承担前述责任;否则,则应依据绿色原则,对权利人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

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侵权责任

本文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的适用研究"项目编号:SS18-A-08

2020-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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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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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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