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0476.2019.12.005

论摄制权的存废——对《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取消摄制权的讨论

刘华姚舜禹
华中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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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摄制权并入改编权的方案应予取消.摄制权与改编权是两种不同的演绎权,摄制权单列具有正当性及必要性.将改编权的外延和内涵扩大,无法囊括摄制权的内容和取代演绎权的地位,并不利于法律的科学化、体系化目标.摄制权关涉编剧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堆积体,即使编剧权益保护与法律的体系化追求产生冲突,后者也应让位于编剧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摄制权、改编权、演绎权、编剧权益保护、价值法学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知识产权导向下文化产业创造力激励制度研究"13AFX022

2020-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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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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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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