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9.07.010
专利侵权禁令范围之确定与德国经验的借鉴——兼评苹果公司对福州中院禁令的履行
美国高通公司于我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德国慕尼黑法院分别拿到了针对苹果公司iPhone产品的禁令.这两个禁令在文字表述、所属类型和所涉专利方面的差异,导致苹果公司在禁令履行上的不同,也提出了如何确定禁令范围这一问题.德国专利法的实践在具体化禁令时,一般采取对应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描述方式,并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根据“侵权形态的核心”原则,结合原告禁令请求和法院作出禁令判决的理由,确定专利侵权禁令的范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判决则采取型号指称的形式具体化禁令.这种型号指称的方式貌似清晰明确,但与侵权形态有可能存在不一致性.此时可以借鉴德国“侵权形态的核心”原则,对禁令判决作出解释.司法判决的确定性与司法判决的可解释性不是截然对立的.允许以合理的方式解释专利侵权禁令判决,从而确定禁令的范围,对司法判决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禁令、专利侵权、产品型号、禁令具体化、禁令解释、回避设计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4YJC820077“中美信息技术产业专利危机及专利制度优化比较研究”和国家社科一般项目15BFX170“网络环境下专利权的扩张及应对研究”的资助
2019-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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