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0476.2019.07.006

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的法律规制

引用
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是指权利控制者并不实际实施其知识产权,只注重实现知识产权本身的货币价值,即从被控侵权者处获得高额的许可使用费或和解金,而不是阻止侵权行为对其市场利益的影响.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作为一种以金钱利益为导向的新型商业模式,是极端“功利主义”价值理念的产物,旨在从知识产权中获得更大比例经济租金的寻租行为.此外,知识产权制度在权利设计上依循的是有形财产的一般思路,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人财产权,理应与其他传统财产类型一样,无论动机如何,财产所有者都具有使用或不使用的特权.然而,从知识信息的特性及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考量,知识产权人不仅没有“不使用”的权利,相反, “使用”更应该是一种义务.因此,为有效应对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我国首先应矫正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根基,以“经济社会规划论”为正当性基础,真正兼顾权利人、使用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激励,强化知识产权的使用义务.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在行政上加强国家知识产权防御性保护能力建设、增强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并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标准,在司法上遏制恶性诉讼、确立双向律师费转付规则等.

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经济社会规划论、使用义务、恶意诉讼、非实施实体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非实施行为研究16XJC820004”阶段性成果;2017年度西南政法大学专项资助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2019-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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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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