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9.07.003
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
法律不能领先于社会现实,以猜想为基础、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提出过于琐细的规则设计,没有太大价值.技术有变,法理有常.要评估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先要返回制度原理,研究现行制度蕴含的回应能力.有关人工智能与著作权的讨论,反映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在方法上存在缺陷.与想象性规则设计相比,对讨论方法本身的先行批判、对现有制度回应新技术之潜力的发掘,更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律主体、创造、人工智能
2019-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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