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9.05.006
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路径 ——以"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的引入为中心
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而言,传统的封闭式列举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当今科技的迅猛发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引入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实现了向完全开放式立法模式的急剧转变,也留下了较大的法律适用空白.一般条款本质上属于一种法律漏洞,引入一般条款也意味着具体规则制定主体的移转,因此仅引入"总括式"或"兜底式"一般条款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建议同时引入对合理使用情形作具体类型化的"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由此建立"总括式一般条款—中间层次一般条款—具体合理使用情形列举条款"的三层次规范结构.日本最新修法对合理使用情形作了"无害使用""轻微使用""公共政策目的下的使用"三类型区分,并采用领域分割下的"总则+列举+兜底"复合规范结构,形成了一种新的立法范式,可提供理论参照,但也存在中间层次一般条款独挑大梁,过于强调领域分割等问题.在我国相关规则的形成中,需要通过具有较高开放性的民主协商平台把握本国实际需求,尊重市场博弈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著作权限制、一般条款、转换性使用
天津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TJFXQN18-0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一般资助项目63192244;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trategic Research Grant7005183/SLW
2019-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5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