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9.05.003
知识产权案件越级上诉程序构造论——《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在国家层面确立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越级上诉"无疑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变革,但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仅仅是粗疏的越级上诉规则,亟需以法教义学为基础进行合理解读与"补丁式立法".缘于审级制度的差异,我国的越级上诉与域外之"飞跃上诉"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越级上诉的合法要件包括有法定的越级上诉对象、上诉人应具有越级上诉利益、符合法定的越级上诉程序三项.而对于越级上诉案件的审理,知识产权法庭则应将精力放在法律问题的解决上,主要审查法律适用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对于越级上诉的裁判主要包括以不合法裁定驳回,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以无理由驳回,以有理由撤销原判并自行改判四种.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越级上诉、法律审
2018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人民法庭制度现代转型研究"18SKD003
2019-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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