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9.05.001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则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则并非精心设计出来的冰冷冷的或者侠肝义胆的技术规则,它承载着一定的价值理念,应当与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现状相适应,与一个国家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政策相适应,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性质相适应,与行为保全自身应当具备的特质相适应.作为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突破口,我国现阶段应当采取"有侵权就有不可弥补的损害就有临时禁令救济"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则.为此,是否采取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不应当过度考量损害的平衡,公共利益也只在公共健康受到行为保全严重损害等极少数情况下,才应该被考虑.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不可弥补的损害、公共利益、禁令
D923.4;D635;F2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63
2019-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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