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8.12.003
论商标戏仿的法律性质
戏仿是文学艺术批评的手法,在著作权语境下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商标戏仿亦当排除于侵权范围之外.宜将商标戏仿区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上的符号性戏仿属于公众对商标的描述性使用,狭义的商标戏仿建立在商标性使用的基础上,由市场竞争者实施.如著作权法中的戏仿一样,一旦认定为商标戏仿则属于对商标的正当性使用.狭义商标戏仿的内涵应当予以明确,使之与侵权行为人所称的"戏仿"相区别.在概念明确的前提下,法律认可的商标戏仿不会有导致混淆或淡化之嫌,因此并非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戏仿、合理使用、混淆可能性、商标淡化、反不正当竞争
2019-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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