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8.10.002
从"金庸诉江南"案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各自独立和平行的两个请求,并非是谁对谁的补充,不存在谁优先适用.知识产权专门法(如著作权法)不能保护的对象,不排除依然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但是,只能按照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与知识产权专门法是否保护该成果无关.对公众熟知的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的模仿不排除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禁止,但是,"金庸诉江南"案中被告所借用的仅仅是金庸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和人物关系等抽象元素,《此间的少年》中的人物形象与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并不相同.被告的这种创作行为并不会挤占原作者的创作空间,一味加以禁止,反而不利于文学创作的自由和繁荣.
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模仿、文学作品、人物角色、同人作品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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