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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8.05.003

视听作品作者署名权新论——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作者精神权利"的修改

引用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有"作者精神权利"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是《伯尔尼公约》保护的重要作品类型,电影和电视属于该类作品的代表,视听作品成为可以涵盖该类作品的新概念."作者精神权利"是作者权体系的特色制度,署名权是表明作者与作品之间关系的作者的重要精神权利.版权体系虽没有视听作品署名权的专门规定,但参与方的署名非常规范.我国著作权法虽有视听作品署名权的规定,但是实践中非常混乱,普遍将视听作品上的"署名"与视听作品的"署名权"混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视听作品"概念,以涵盖电影、电视、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型作品,"视听作品"署名权的规定有待完善.

电影作品、视听作品、作者精神权利、署名权

2018-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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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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