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0476.2018.04.002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引用
与美国、日本等在立法或实践中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做法不同,我国目前立法中没有明确是否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实践中不但没有相应的细则和配套措施,反而存在对局部创新设计不利的规定.虽然在我国因不实行实质性审查局部外观设计仍可以通过提交整体外观设计申请获得注册,但这一权利是很不稳定的,也不便于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相衔接.应当删除《专利审查指南》中不利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规定,增加相关配套办法接受和批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提供更有效的保护.从美国、日本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看,与整体外观设计一样,局部外观设计的相同与近似也是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产品相同或类似后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为标准来判定的.但是,日本在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很强调针对设计本身的"要部"判断方法,而美国则放弃了"创新点"测试法、坚持针对主体的"现有设计背景下的普通观察者"之判断标准.我国可借鉴美国经验采取"了解现有设计的一般消费者"判断标准;同时,为了加强对局部设计的保护,在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时,有条件地承认局部设计相对独立的价值.

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一般消费者、相同或近似

201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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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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