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7.05.003
《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意义与影响
作为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链接点,《民法总则》第123条不仅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相呼应,而且展示了民法典关注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时代需求.《民法总则》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具有明显的宣示性,但缺乏可操作性.知识产权法的扩张与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不必然存在冲突.形式理性不仅在于严格的形式逻辑,也体现于普通法的去芜取精.《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但在某些具体方面,《民法总则》与知识产权法在瑕疵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请求权基础、数据保护等方面存在差异性.
《民法总则》知识产权条款、社会性、宣示性、开放性、适用关系
D92;DF5
李雨峰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改革研究"16BFX139
2017-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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