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6.12.004
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条件的裁判思路研究
继美欧市场之后,中国正成为第三极专利诉讼市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作为专利纠纷的特殊类型,常涉及SEP费/费率的裁定.在美国法域下,法院倾向于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商业导向与追求高效的SEP费/费率,做出超过诉讼请求的裁判.欧洲法域下,如果当事人愿意达成全球许可协议,法院可做出全球性的SEP费/费率判决.现阶段我国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赔偿额低的司法环境下,极易出现司法“绑架”现象.尽管我国专利法司法解释有关于SEP“实施许可条件”的规定,但是机械诉讼与缺乏推进协商的制度保障,导致司法无法满足行业需求.为节省司法资源、尊重市场本质,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做出判定时,可允许当事人约定第三方仲裁,同时充分考虑协商过程中的主观状态与禁令之间的关系,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SEP费/费率纠纷.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费率、协商、禁令、第三方仲裁
G30;G40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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