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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6.04.006

比较法视野下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完善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二)》第26条

引用
停止侵害,大陆法系是以“请求权”的形态发挥效力和作用,英美法系相类似的制度是传统的“永久禁令”制度。现今,两大法系知识产权立法与判例中停止侵害适用的基本规则和标准突破旧有范式,不断变革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未来停止侵害救济方式应借鉴两大法系的制度安排、顺应世界发展趋势,明确制度性质定位,构建完备理性的适用规则体系,增强司法裁判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比较法

DF5;D92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访问学者2015-2016项目资助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项目231/20205140004资助成果。

2016-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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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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