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6.04.003
《著作权法》第43条与第44条之冲突及解决--兼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规定之完善
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对播放录音制品不享有权利,故第44条“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仅涉及作品,从而可以被第43条“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涵盖;第4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造成播放法定许可中对录制作品的保护高于普通作品;第44条授权国务院仅就播放录制作品制定付酬办法,造成播放普通作品付酬问题无法可依。应取消第44条规定,对播放录制作品统一适用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由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暂行办法》因失去制定依据和适用对象应予废除,同时应授权国务院制定统一的《播放作品付酬办法》。
录制作品、普通作品、播放法定许可、著作权法修改
D91;DF9
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2016-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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