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6.03.003
论“通知与移除”规则对专利领域的适用性--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
著作权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只针对信息存储空间与搜索和链接服务被他人用于以信息形式提供作品的情形,该规则因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对通知所指称侵权行为的初步核实能力而具有合理性。网络环境中的专利侵权只涉及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而非单纯提供信息,因此无法直接移植著作权法中的“通知与移除”规则。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对产品技术特征的判断能力,无法对通知所指称的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在不规定“反通知与恢复”规则的情况下,专利法规定“通知与移除”规则可能造成对合法产品销售者不公平的结果,并使“诉前禁令”制度在网络环境中失去意义。《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在专利侵权领域也应作限制性解释。建议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进行修改,将“通知与移除”规则改为“通知、转通知与移除”规则,或增加“反通知与恢复”规则。
通知与移除、反通知与恢复、专利侵权、专利法修改
TP3;D9
2016-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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