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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5.11.004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

引用
分析我国各地法院判决的涉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可以发现案件当事人、法官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方面存在着不同观点.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经济发展模式创新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导致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体育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快速增长点和盗播网络直播节目行为的频发所带来的危害,要求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控制网络直播行为的专有权利.由于立法具有缓慢性,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将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视听作品,或者扩张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使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有权控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之前,各地法院可按照著作权法解释的规则,妥当裁判涉体育赛事节目侵权案件.

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作品、制品、转播权

G22;F71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14ZDC020

2015-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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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476

11-2760/N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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