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5.01.009
对知识产权行政授权行为性质的再探讨
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的性质,学界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准司法行政行为.这一论题涉及行政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两方面的知识.考察行政法学知识,准司法行政行为以存在纠纷为前提,与知识产权授权行为明显不相符合;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主要区分在于前者赋予申请人新的权利,而后者仅为对既有权利的确认,因而论题之核心在于知识产权授权本身是否产生新的权利.实证考察专利与商标制度,专利权之授予和商标注册,事实上都使申请人获得了新的权利:禁止权,即专利权人禁止(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商标权人禁止(或许可)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授权行为在性质上更接近于行政许可.
知识产权授权、商标权、专利权、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2013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媒介融合视域下的信息权、传播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与协调机制研究”2013PYFX18
2015-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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