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4.10.016
美国专利案件中的律师费承担规则及其发展
根据“美国规则”,诉讼中一般是由双方各自承担律师费用,虽然美国《专利法》第285条特别规定,专利案件中的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但仅适用于“例外情况”。实践中,美国联邦法院对“例外情况”又设定了一定的门槛,导致该条的实际适用非常有限。美国新近的专利法改革措施之一是改变诉讼律师费用的承担规则,就在各方对此方案争论不休之时,美国的司法实践做出了积极回应,联邦最高法院在近期的两个案件中进一步明确第285条的适用条件,尝试让轻率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在败诉时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以引导专利权人慎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有必要介绍和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新近判决,结合中国实际,加以借鉴。
专利诉讼、律师费、转移支付
D9 ;DF7
国家社科基金“专利权的不确定性与专利诱饵的法律规制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3BFX122,并受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2014-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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