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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4.10.009

知识产权权利对象论--“新知识”概念的提炼

引用
作品的独创性、商标的显著性、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分别是作品、商标、技术方案赖以取得法律保护的核心要件,而这三个核心要件,都具有一个共同的“法律标准”:“新”。无论是作品、商标,还是技术方案,之所以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不仅仅因为它们是“知识”,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它们都是“新知识”。“新知识”概念所具有的理论价值体现在:这一概念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法体系构建的基石;这一概念地提炼使得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进一步形成鼎足而立之形势,有助于我们理清上述逻辑关系;同时也为当事人享有知识产权提供了最直接、最根本的正当性。

知识产权、权利对象、法律标准、新知识、理论价值

D92;D9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4批面上资助资助编号2013M542254。

2014-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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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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