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4.10.006
技术标准制定参与人违反FRAND许可承诺的法律后果
公平、合理且无歧视许可承诺(FRAND许可承诺)已经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组织所采用的一般政策。知识产权人一旦做出FRAND许可承诺,即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同时,违反FRAND承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提出五种理论。相比之下,侵权行为论和垄断行为论最弱,缔约过失论、不正当竞争行为论和权利滥用论则更为成熟。具体来说,如果违反FRAND许可承诺,知识产权人可因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而构成滥用权利,致使相关专利权失效;技术标准实施人可依照缔约过失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论,分别援引《合同法》第42条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请求承诺违反人赔偿损失,包括因FRAND许可承诺违法使其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
FRAND许可承诺、缔约过失责任、不正当竞争、权利滥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D92;F27
本文感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985项目支持。本文同时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之江青年社科学者行动计划”配套课题部分研究成果。
2014-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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