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4.09.014
德国追续权制度及其借鉴
德国追续权制度从1965年确立至今,共经历了两次大的变动.一次是1972年,变动来自国内的推动,其结果是使该制度更具操作性;另一次是2006年,变动来自外部即欧盟的推动,其结果是使该制度更趋完善.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第26条是德国追续权制度的核心,该条对追续权适用范围、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行使条件、利益提取方式、利益提取的法定最高数额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德国其他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也保证了追续权的实现.德国追续权制度的建立虽以法国为样板并且该制度后来还受到欧盟法律的影响,但仍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德国追续权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于当下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著作权、追续权、德国追续权制度
DF5;D92
2014-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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