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4.07.015
从TPP知识产权谈判审视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
美国拟定的TPP知识产权草案要求授予医疗方法专利权,但我国、欧洲以及作为TPP谈判成员国的日本与其不同,其他TPP谈判成员国也有保留意见.虽然如此,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对医疗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国家一致的是,欧洲、日本和我国都在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排除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障碍.但医疗方法可专利性障碍的排除并不是绝对的,并非所有医疗方法都可以授予专利权.建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删除否定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内容,同时对“不可专利的医疗方法”和“可专利的医疗方法”作出明确的概括性或列举性规定.
TPP知识产权谈判、医疗方法、可专利性
D92;TP3
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享法律问题研究》14ZLZLZF05500之部分成果
2014-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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