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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476.2014.07.006

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比较研究

引用
我国2013年商标法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与商标异议、商标撤销等制度区别开来.通过比较研究,我国商标无效宣告法定事由中,因与在先权利冲突给注册商标带来不同法律后果的二元模式需要互为依赖式的完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司法审查范围和救济方式的有限性,引发循环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告身份,不利于平等当事人间有关商标权效力争议的解决.民事诉讼模式的采用有违行政行为公定力原则,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更具立法与实践的可操作性,该程序若能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运行,更加利于司法的统一性.

商标无效宣告、法定事由、在先权利、无效宣告的司法审查

DF7;DF5

本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诉讼效益研究》项目号08SFB5014

2014-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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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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